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售后客服:400-820-2629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产品信息 资料中心 稳普伙伴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稳普动态
 
行业动态
 
 
 
产品展示
 
 
在线客服
 
销售: 1
销售: 2
销售: 3
销售: 4
销售: 5
售后: 6
售后: 7
友情链接
 
“艾礼富”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日方败诉
『独家报道』安防行业最大的商标争议案--
 “艾礼富”商标权之争 尘埃落定
—-国家工商局商评委做出对武建钢所持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编者按:
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做出了对商标持有代表人武建钢所持有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裁定书下达后,据证实申请人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长达5年之久的“艾礼富”商标权之争以日方败诉而告终,也为这个消耗双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记者于12月18日启程,远赴上海独家采访该商标争议案的当事人武建钢先生,为读者解读这件安防行业最大的历时最长的商标争议案的始末。
 
解读商裁定书
 
“艾礼富”商标争议案自2002年5月21日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商评委依法正式受理;到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裁定书裁定,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出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予以维持终止。这件商标争议案由始至终历时五年零三个月,其间关于ALEPH商标之争的传言在安防行业内不下十几个版本,有欢呼雀跃者,有趁火打劫者,也有隔山观虎斗者,一时间行业内闹得沸沸扬扬。而今,商评委的一纸裁定书回答了市场上的一切质疑、指责、甚至是污蔑,终于还给“艾礼富”一个清白之身。
记者通读长达十页的《裁定书》,发现商评委几乎完全否定了日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做出了对商标持有代表人武建钢持有的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以下为申请人“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理由、证据及商评委审评意见和裁定结果。
 
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理由<<<
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认为,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1060011号“艾礼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恳请商评委予以撤销。
解读材料:商标案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申请人提供证据十七条<<<
证据一、香港艾礼富公司与深圳新安镇固戌艾礼富电子厂于1991年1月11日就光控开关、磁控开关等产品签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及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根据双方在1991年签订的协议,当时香港艾礼富公司委托来料加工的商品是光控开关、磁控开关、磁簧管测试、电路板装配。
 
证据二、深圳艾礼富公司生产的多型号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检验报告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申请人在申请理由及提交的证据6中称,深圳艾礼富公司成立于1996年,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上载明的报告日期分别为1994年3月21日和1994年5月7日,申请人未提交其它可以有效证明深圳艾礼富公司成立日期的证据,据此,我委对证据二不予采信。
 
证据三、日本艾礼富公司、香港艾礼富公司保安商品从1991年至2001年的销售情况;
商评委审评裁定:证据三为申请人提供的日本ALEPH和HONGKONG ALEPH保安商品及其它商品的销售表,该证据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没有其它有力证据如销售发票等予以佐证,该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申请人的“艾礼富”商标及保安商品在中国的使用情况。
 
证据四、日本艾礼富公司在中国主要用户清单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该证据仅是申请人所列的名单,无法证明使用的具体时间、使用的商品和商标。
 
证据五、刊登“艾礼富ALEPH”商品信息的《中国社会公共安全商业行业综合信息》杂志和某境外杂志国际中文版96年北京展特刊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证据五为日本艾礼富公司在《中国社会公共安全商业行业综合信息》(1996年第4期和第6期)和某境外杂志国际中文版96年北京展特刊对其闭路监控、防盗报警产品所做的广告复印件,其中有一份为申请人自行标注《中国社会公共安全商业行业综合信息》(1994年版),由于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我委不能认定此份证据的形成日期为1994年。
 
证据六、日本艾礼富公司网站复印件;
商评委在裁定书中未对该证据予以审评。
 
证据七、日本艾礼富公司关于97上海安防产品国际博览会参展申请及费用预算复印件,及中环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证据七是武建钢于1997年7月17日发给日本艾礼富经理关于97上海安防产品国际博览会参展申请及费用预算的复印件,形成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证据八、“ALEPH”商标与图形商标在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的注册证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八不能证明申请人的“ALEPH”和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注册情况,其中日本艾礼富公司在日本注册的“ALEPH”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无防盗装置相关的商品,香港艾礼富公司于1997年12月9日在香港申请“ALEPH”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安全监视设备。
 
证据九、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九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我委不予采信。
 
证据十、香港艾礼富公司上海事务所和固戌艾礼富电子厂工资单复印件,及香港艾礼富公司上海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商评委审评裁定:证据十可以证明武建钢从1994年即为固戌艾礼富电子厂的员工,1996年成为香港艾礼富公司上海代表处的代表。
 
证据十一、深圳市生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生野公司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关系;
商评委审评裁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十一不能证明申请人所述生野公司是香港艾礼富公司,而是以甘奎文个人名义成立的贸易公司。
 
证据十二、经公证的香港艾礼富公司的企业信息复印件,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评委审评裁定:证据十二可以证明日本艾礼富公司是香港艾礼富公司的股东,本案申请人是香港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
 
证据十三、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上海稳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21-51098028  邮编:201102
地址:上海市平阳路59弄1号楼3层
版权所有:上海稳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前访问量:601812
沪ICP备06010139号